案件事实:
被告人XXX在担任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XXX村民委员会(以下简称于庄村委会)主任期间,利用全面负责村委会各项事务的职务便利,与被告人梁某某共谋,指使被告人孙某乙、孙某丙于2010年6月至12月分4次将本单位土地拆迁补偿款4037391.07元借给梁某某个人经营使用;于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,分4次将本单位土地拆迁补偿款5000000元借给张某乙个人经营使用。以上挪用公款合计款9037391.07元,案发前已全部归还。
辩护意见:1、梁某某借用的是于庄村委会的集体资金,且其只是向XXX提出借款请求,没有与XXX共谋,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。2、梁某某不是公司、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不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,其行为亦不构成挪用资金罪。3、即使构成挪用公款罪,但梁某某系从犯,有自首情节,犯罪情节轻微,应免予刑事处罚。
结果:
被告人梁某某犯挪用资金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(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。